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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2月24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按照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统筹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并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依法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业主共同决策信息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财政、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人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协同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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