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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通过,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4年3月6日洛阳市人大修正,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人大批准第二次修正,最新全文共六章五十条。
来源: | 来源:洛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3 | 1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损伤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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