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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细节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涉及三十二个方面的问答解析,包含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细节和热点问题,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请密切关注这一重要规定,确保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
来源: | 来源:应急管理部 | 时间 :2024-01-06 | 28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另外,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以及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的界定,主要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前者主要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物中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后者主要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物中的党政机关,科研机构以及居民住户等。

三十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有哪些具体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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