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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细节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涉及三十二个方面的问答解析,包含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细节和热点问题,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请密切关注这一重要规定,确保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
来源: | 来源:应急管理部 | 时间 :2024-01-06 | 2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三十二、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如何处理?

答: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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