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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细节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涉及三十二个方面的问答解析,包含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细节和热点问题,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请密切关注这一重要规定,确保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
来源: | 来源:应急管理部 | 时间 :2024-01-06 | 26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数量剧增。近年来火灾多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体量大、功能复杂,整体风险高。二是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历史遗留问题突出。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四是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人员疏散困难,救援难度大。

目前我国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见于各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中,内容不够系统、具体,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经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等决策部署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举措。《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何理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本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这里的“依法投入使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后投入使用。日常工作中,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高层民用建筑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的,应当函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高层公共建筑业态、功能复杂多样,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其他建筑相比,火灾风险更高、消防管理难度更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其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职责要求,主要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以及法律、法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如何要求的?

答: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

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有: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消防组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考虑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明确了哪些消防安全义务?

答: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是指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其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业主、使用人承担着维护消防安全、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义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有: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以及法律、法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目前,我国大多数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维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都作出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更好地落实好法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区分不同类型建筑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高层住宅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

八、《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业主、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细化了共同负责的具体要求:一是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一名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二是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九、《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不少高层民用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业主和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在确定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关系时,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不清,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发生问题时互相推诿扯皮;还有一些业主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出租、委托经营,在出租、委托经营之后放手不管,没有承担起相应的消防管理责任,导致这类建筑消防安全问题丛生。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有关当事人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是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二是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但因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临时建筑布局不合理、消防设施缺乏以及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施工现场火灾时有发生。为加强高层建筑施工期间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一是高层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三是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十一、除了消防救援机构还有哪些部门应当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电焊、气焊等动用明火作业火灾风险大,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产生电弧或明火,伴有大量的火星飞溅和高温熔渣滴落,遇有可燃物时,极易引发火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应该提出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为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一是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二是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三是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四是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对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后极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中家庭安装使用燃气不规范,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教训惨痛。因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同时明确,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高层民用建筑中燃气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楼梯间,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十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高层民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哪些物品?

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甲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包括: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电石,碳化铝;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包括: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2、氨气、一氧化碳;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5、氧气,氟气、液氯;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有什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答:高层民用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上下贯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沿竖井竖向蔓延,造成烟气大量扩散,引发人员伤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十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有什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答:户外广告牌多由塑料、喷绘广告纸等材质、泡沫板材、金属支架等构成;许多建筑的外装饰材料也多是木材、塑料或金属合金等材料,大多属易燃可燃材料,极易引燃发生火灾。且建筑外墙广告牌周围设置的灯具功率大、电线线路复杂,线头多,如果布线不规范,极易引发电线线路和电器设备火灾。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广告牌宽度和长度可达数十米,纵向跨越几个楼层,横向连通同一楼层的多个独立空间,破坏了建筑外墙的防火分区。一旦外墙广告牌发生火灾,火势及烟气会通过窗户进入建筑物内,扩大火势;广告牌遮挡、封堵了窗户后,建筑物内部发生火灾时无法及时排出浓烟、毒气,容易造成逃生人员因高温、缺氧、中毒、窒息死亡。同时,巨幅的建筑外墙广告牌破坏了消防扑救面,影响了灭火射水进入建筑着火部位;遮挡了灭火救援窗,消防救援人员无法通过登高设施,快速进入室内实施灭火和救援。

为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一是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二是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三是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的行为设定了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什么?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消防车通道是供消防车辆通行的道路。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实际灭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车辆投入多,如果没有环形车道或平坦空地等,会造成消防车辆堵塞,难以靠近灭火救援现场。因此,高层建筑周围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二是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三是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四是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五是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高层建筑中遇困人员所需要的登高车辆的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是场地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二是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三是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四是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五是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厨房灶具、油烟道为什么要定期清理?

答:厨房灶具、油烟道、油烟罩长期使用会在表面沉积一层油垢,如果不及时进行清洗,容易引发火灾。因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同时提醒,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厨房要与建筑其它区域相邻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进行防火分隔。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还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十九、为什么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不得设置库房?

答:仓库多储存易燃、可燃物品,储量大,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燃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且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为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和值班要求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消防控制室是高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和信息中心,是灭火救援的指挥中心。正常时,消防控制室连续监测各种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火灾时,它是紧急信息汇集、显示、处理的中心,及时、准确的反馈火情的发展过程,正确、迅速地控制各种相关设备,达到疏导和保护人员、控制和扑救火灾的目的。消防控制室作为建筑内消防设施控制中心枢纽,对于预防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不落实的行为设定了罚则:未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有什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答:我国建筑外保温系统中大量应用可燃的有机保温材料,还有一些直接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这种材料易燃烧、烟气毒性大,着火后蔓延迅速,容易形成建筑内外连通、大面积的立体燃烧。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了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是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二是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三是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四是禁止在建筑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五是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设定了罚则: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是什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其是如何要求的?

答:避难层(间)是指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设置避难层(间)便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也利于消防救援人员对被困人员的救援。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二十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危害?对这类违规行为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国社会保有量已接近3亿辆。与此同时,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不少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在很短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和通道,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哪些义务?

答:业主、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当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业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五、高层民用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为方便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同时确保消防安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同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的场所一般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要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还对这类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提出了要求。

二十六、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有哪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何确保其完好有效?

答:建筑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的作用,关键在于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组织检验、维修、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此要求,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关于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二十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有什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答: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二十八、《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消防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对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分别对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进行了明确。

针对高层公共建筑,要求建筑内的单位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针对高层住宅建筑,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二十九、《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如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快速处置初期火灾事故,迅速疏散被困人员,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起到重要作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是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预案编制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对于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统称分预案)。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还明确了消防演练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全要素综合演练要全面统筹人员要素、消防设施要素和应急处置要素,从模拟实际火情出发,综合设置灭火和应急疏散过程中各种因素、各个环节,单位全体人员和消防服务单位人员按照预案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全过程参与演练。演练过程中,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从实战出发,按照灭火救援预案要求,通过消防控制室调度指挥,全面测试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等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功能。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且进行公告。演练时,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演练后,要系统评估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效。全要素综合演练可以邀请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参与指导。       

三十、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七种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除前面提到的有关动用明火作业、外墙外保温系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外,还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以及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的界定,主要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前者主要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物中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后者主要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物中的党政机关,科研机构以及居民住户等。

三十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有哪些具体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三十二、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如何处理?

答: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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