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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2019年修正)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是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1995年2月24日通过,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9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4月16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本文为最新版全文。
来源: | 来源: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3-12-09 | 17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

第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七条  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当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授予。

第八条  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应当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要求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律教学或者研究工作,要求以兼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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