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 | 来源:国卫办疾控发〔2020〕26号 | 时间:2021-01-08 | 50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启动疟疾输入再传播疫情应急响应与处置,采取传染源主动监测、抗疟治疗、媒介控制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及时清除传染源,阻断疫情传播。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二十三条 海关系统 各级海关对前往疟疾流行区的人员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对来自境外疟疾流行区的入境发热人员开展疟疾筛查,发现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及时进行网络报告,必要时配合疾控机构开展输入性病例的调查与处置。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各级海关作为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纳入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共享输入性疟疾病例信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海关通报疟疾治疗定点医院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 各级商务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对派遣赴境外疟疾流行区的务工人员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有条件的,可配备疟疾防治专业人员随行,及时提供疟疾预防和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疟疾防控宣传教育,对留学生和赴境外疟疾流行区游学或交流的师生进行疟疾防治知识培训,对来自疟疾流行区的留学生,可在入学或回国后返校时组织筛查,发现病例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对领队和导游加强疟疾防治知识培训,对赴境外疟疾流行区旅游人员加强防控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移民管理机构 毗邻境外疟疾流行区的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向机构人员提供疟疾防护物资,实施工作场所蚊媒控制,协同当地疾控机构进行疟疾防控宣传。必要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出入境限制措施,减少疫区非必要的人员跨境流动。

必要时,移民管理机构配合与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海关开展输入性疟疾病例轨迹调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疟疾病例及同行人员感染调查、突发疟疾疫情应急处置等。

必要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同级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用大数据方法对疑似本地感染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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