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海关应当每年组织人员参加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疾控机构疟疾防治与实验室检测培训。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省级疟疾防控与诊治专家组定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病案分析讨论,提高诊疗水平。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三条 病例发现与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发热病人进行疟原虫实验室检测:
(一)2年内有疟疾流行国家或者地区旅居史;
(二)有近2周内输血史;
(三)有疟疾既往发病史;
(四)其他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
诊断为疟疾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第十四条 病例调查与实验室复核和确认 病例报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在病例网络报告3日内进行实验室镜检复核,确定感染虫种并向报卡医院出具书面复核报告;对复核确认病例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判定感染来源;同时应当将样本(含服用抗疟药前的血涂片和滤纸血或抗凝血)送辖区内地市级疾控机构复核,再由地市级疾控机构将血样送本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
县级疾控机构完成实验室镜检复核有困难的,由地市级疾控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对排除本地感染有困难的病例,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及时上报,由地市级或者省级疾控机构组织调查核实。
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收到样本后应当按时完成镜检和核酸确认(间日疟及其混合感染7个工作日内、其他疟疾30个工作日内),并及时向县级和地市级疾控机构书面反馈。实验室确认有困难的,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应当及时将样本送国家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进行确认。实验室确认结果不一致的,可送样至全国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网络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平行确认。
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将实验室复核、个案流行病学调查等结果及时进行网络报告。
第十五条 疫点调查与处置 病例居住地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在病例网络报告7日内,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疫点调查与处置。
省级疾控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所有疟疾疫点的分类判定依据和结论进行审核。判定有困难的,省级疾控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国家级疾控机构组织国家消除疟疾技术专家组审核。
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将疫点调查与处置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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