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疫情通报 国家级疾控机构依据网络直报信息,每周向各省级疾控机构发布全国疟疾疫情周报。
国家级疾控机构每月分析上月疫情和各地工作情况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向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全国疫情与工作月通报。
国家级疾控机构在每年2月10日以前完成上一年疟疾疫情数据审核和全国疟疾疫情年报,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
经批准,国家级疾控机构可每年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中国疟疾疫情情况。
第十七条 质量控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国家消除疟疾专家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报告病例的调查、诊疗、感染来源判定和疫点的调查处置等审核。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疫情与工作月通报中本省份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原因分析和问题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调查和整改结果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疑似本地传播调查与判定 发现疑似本地传播病例的,省级疾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同时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国家级疾控机构。需要时,国家级疾控机构可组织或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派专家参与调查。
判定为本地原发病例或者输入继发病例的,应当由国家级疾控机构组织国家消除疟疾技术指导组进行审核并出具判定意见。
第十九条 传染源追踪 发现感染来源不明病例的,应当对病人、病人家属及其周围人群、境外同行人员等进行传染源追踪调查。
第二十条 主动病例侦查 疾控机构对以下情况应当开展主动病例侦查:
(一)从疟疾高度流行国家或地区集中回国人员;
(二)发现输入继发病例的疫点;
(三)排除本地感染证据不充分的病例疫点;
(四)传染源追踪调查中新发现感染者的疫点。
第二十一条 突发疫情报告 在原疟疾流行地区的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疾控机构应当作突发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月内集中回国人员中出现5例及以上输入性病例;
(二)出现输入继发病例;
(二)一月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明病例。
第二十二条 突发疫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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