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和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等相关规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结合失信主体的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措施,做到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对严重失信主体,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江西”网站曝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九)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严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其担任有关企业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失信被执行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设立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担任国企高管,以及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公示。(责任单位:省法院、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责任单位:江西证监局、南昌海关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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