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和省人口信息资源库,加快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识别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依法依规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院、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厅、江西证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依法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和公示后,由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十五)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部门和单位对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7天双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江西”网站中予以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江西”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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