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逐步形成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服务、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加快推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在教育、科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持续实施)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银行授信融资、评先评优等服务管理中给予监管服务便利或者优先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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