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 时间:2018-08-12 | 59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打造“信用江西”,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单位、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诚信度。

(二)工作目标。

按照“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协同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为基础,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到2017年底,出台一批联合奖惩制度,实施一批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宣传一批联合奖惩典型案例,曝光一批严重失信名单,树立一批诚信榜样,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形成夯实基础。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应用普遍,信用联合奖惩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有效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创建诚信“红名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诚信“红名单”。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开展“A级纳税人评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宣传服务日”“征信服务周”“诚信兴商宣传月”“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积极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诚信典型。(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支持将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诚信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博爱大使、红十字博爱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逐步形成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服务、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加快推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在教育、科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持续实施)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银行授信融资、评先评优等服务管理中给予监管服务便利或者优先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单位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建设税银互动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贯彻执行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激励中小企业和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江西银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江西”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文明办、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七)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范畴。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人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网信办、省知识产权局、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八)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和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等相关规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结合失信主体的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措施,做到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对严重失信主体,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江西”网站曝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九)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严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其担任有关企业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失信被执行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设立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担任国企高管,以及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公示。(责任单位:省法院、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责任单位:江西证监局、南昌海关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对严重失信及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取消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资格,已获得上述荣誉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省文明办,持续实施)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旅发委、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民航江西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省房地产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医药商业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持续实施)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持续实施)

(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和省人口信息资源库,加快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识别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依法依规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院、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厅、江西证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依法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和公示后,由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持续实施)

(十五)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部门和单位对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7天双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江西”网站中予以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江西”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各设区市和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民政厅、团省委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八)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及时做好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归集工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服务。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统筹推动两类措施清单管理,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法院、省环保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确定失信行为和等级的发起单位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发起部门应将修复说明予以公示,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惩戒措施予以减轻或解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部门核实,信息提供部门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二)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三)完善相关信用规章制度。密切跟踪国家信用立法进程,加快研究推动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增加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等标准,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信息查询等技术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和讨论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从业人员、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旅发委、江西保监局、团省委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省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省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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