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来源: | 来源:商务部、发改委 | 时间:2019-08-04 | 36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建立全国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商务部依托“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建立全国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制度,组织督促家政企业和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为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确保信用记录信息质量和时效。商务部收到各地上传的信息后,将家政服务员有关信息与公安部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通过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将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反馈至省、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家政企业。家政企业根据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及时完善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供企业经营管理和消费者选人用人时参考。

(五)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和规范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将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且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在“良+”及以上的家政企业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家政服务员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布,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在商贸活动中加大推介力度,并适当降低监管频次。

建立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照《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8〕277号),对失信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实

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大失信企业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支持行业组织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会员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作为实现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细化分工, 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 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在建立家政服 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中表现较好的企业,要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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