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来源: | 来源:商务部、发改委 | 时间:2019-08-04 | 3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中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逐步向 其他企业推广。

——强化应用。推动信用信息应用与服务,及时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已建立信用记录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绍 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 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专业 人员。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1)内容包括:个人基 本信息(身份证号码或按一定映射规则确定的信用代码、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教育水平、是否购买家政保 险等,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考核情况、处罚情况、消费者评价情况等),商务部与公安部提供的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信息

身份真伪,五年内是否涉及盗窃案、拐卖妇女、儿童案、虐待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抢劫案、放火案、爆炸案,是否重症精神病人,三年内是否吸毒人员和制**人员等

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 要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业务应用(以下简称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对已录用的家政服务员,上述企业要在“商务部 家政业务平台”上线(上线通知另发)2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 对新录用的家政服务员,要在其入职后1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 对由其他企业流入的家政服务员,要主动掌握并记录其历史信用情况,原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为其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家政企业要负责建立家政服务员信息核实机制,及时生成并更新相关信息。家政服务员离职后,其信用记录要保留5年以上。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时,要将信用信息和家政服务员签署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附件2)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辖区内家政企业上传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服务合同、职业责任险等可以证明 家政服务员职业的材料,防止企业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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