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来源: | 来源:商务部、发改委 | 时间:2019-08-04 | 3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 将此行为记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消费者可查阅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家政企业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确保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 的安全。对于违规泄露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载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 责任。

(二)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

家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3)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状态等),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信息(商务执法处罚记录等,其他部门的行政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奖励表彰情况、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等)。

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线2个月内,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辖区内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 重点收集“黑名单”、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要将失信行为载入其信用记录。逐步推动为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后,要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三)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省区、市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建设工作,统一归集、管理和公开家政服务业信用 信息;可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消费者信用记录。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要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家 政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供消费者在选择家政 服务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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