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江西省【企业信用修复】

来源:绿盾征信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9-05-31 | 5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2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1年内同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六)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接到信用修复机构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七)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信用修复程序
第八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
申请和信用修复承诺书(申请表和承诺书在“信用中国(江西)”
网站下载)(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提交由“信用中国
(江西)”网站出具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报告有效期为1个月)。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结合《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申请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再向信用修复机构申请异议处理,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出意见。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由信用修复机构向省信用中心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存在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或决定的信用修复机构申请异议处理。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修复机构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逐级报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中心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曰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在
“信用中国(江西)”网站撤销该数据公示,或标注“已整改到位,不作为联合惩戒依据”。
第九条信用修复期间,应在该失信信息上显示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第四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条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省信用中心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信用修复承诺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责任监督
第十二条相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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