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江西省【企业信用修复】

来源:绿盾征信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9-05-31 | 5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9月10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共6章16条,此文件为PDF格式,已转换为word文字,如有错误,以原文件为准。
《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信用,鼓励失信行为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15〕80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是指失信行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依法获准缩短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失信行为主体是指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法人以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等)。对省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根据信息报送渠道,由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相关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对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和技术支撑部门报送的失信记录,由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归对社会法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等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第二章信用修复条件
第六条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2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1年内同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六)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接到信用修复机构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七)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信用修复程序
第八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
申请和信用修复承诺书(申请表和承诺书在“信用中国(江西)”
网站下载)(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提交由“信用中国
(江西)”网站出具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报告有效期为1个月)。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结合《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申请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再向信用修复机构申请异议处理,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出意见。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由信用修复机构向省信用中心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存在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或决定的信用修复机构申请异议处理。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修复机构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逐级报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中心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曰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在
“信用中国(江西)”网站撤销该数据公示,或标注“已整改到位,不作为联合惩戒依据”。
第九条信用修复期间,应在该失信信息上显示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第四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条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省信用中心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信用修复承诺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责任监督
第十二条相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各地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2信用修复承诺书
附件3信用修复决定书
抄送: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新余市文明办,省信用中心。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印发
原文件下载PDF格式: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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