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年8月27日那曲市人大通过,2024年9月26日西藏人大批准,自2024年9月30日之日起施行,全文内容共五章三十七条。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举报,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关部门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行政相对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