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文明公约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弘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高个人品德修养。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守护者;
(二)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使用粗言秽语,不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场所喊站揽客;
(三)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以及其他群众性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控制好相关活动设施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攀爬、跨越围栏、栅栏等设施,合理使用公共座椅和其他设施;
(六)遇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不散布不实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市容整洁,严格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放任牦牛等家畜家禽在建成区街道上散游;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不在城镇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六)不向河流、水库、池塘等水体及其沿岸倾倒、丢弃废弃物、病死畜禽;
(七)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焚烧废纸、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干净卫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生活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餐,提倡使用公筷公勺、消毒餐具,不劝酒、不拼酒、不酗酒,珍惜粮食,杜绝粮食和食物浪费;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科学佩戴口罩;
(三)遵守饲养宠物的相关规定,定期为饲养宠物接种狂犬病疫苗及其他免疫疫苗,不虐待、遗弃宠物,携带宠物出户时,应当束链牵领或者采取其他约束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