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共六章五十八条。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4-06-17 | 31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储备与涵养

第三章 管控与调度

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依法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布局和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功能定位,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规划,统筹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重大水工程建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并服从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水资源规划包括水资源综合规划、配置规划、节约用水规划、保护规划等,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节约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调度等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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