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共六章五十八条。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4-06-17 | 31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按照水资源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的市场化交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未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相关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便批准实施相关规划的,以及实施其他违反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泵站、取水工程(设施)、输水工程等。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本条例所称重点取水户,是指河道外地表水年许可取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水户和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是指年用水量五十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全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包括自备水源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以及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及五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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