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共六章五十八条。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4-06-17 | 3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督察机制,对各区域、各行业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进行督察。督察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情况;

(四)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情况;

(五)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用途管制情况;

(六)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情况;

(七)取用水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

(八)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等纳入本级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技术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协作,建立水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等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依法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储备与涵养

第十七条 工业、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市政、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相关论证材料组织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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