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
市爱卫会办公室和县级承担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和回复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单位,由市、县级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机关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传播人类疾病,危害、威胁人类健康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二十九条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负责托管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