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全域治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
(四)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全域治水工作;
(五)开展全域治水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每年3月14日为本市河长日,本市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开展护河巡河、宣传教育等活动。对水质异常的水体,各级河(湖)长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智慧管水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水系流域分区、管网建设管理、污水处理、水质监测、内涝积水情况、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信息汇聚智慧管水平台,联通共享全域治水信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智能化调度技术,结合城区内河水系的实际情况,对水库、水闸、泵站、高水高排等水利工程实施联合调度,提升排水防涝、引水补水效率,保障内河畅通、生态流量和水体质量。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全域治水工作,普及全域治水知识,增强公众参与全域治水的意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等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全域治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全域治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奖。
设立“福州市林则徐治水奖”,对在全域治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及全域治水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水灾害防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并将防御台风和风暴潮纳入防洪规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闽江(福州段)流域防洪要求的有关规定,编制大樟溪、敖江、龙江等流域防洪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标准建设。
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水利工程安全巡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采取限制运用措施,限期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推进数字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并扩展城市以及周边天然雨洪通道和自然调蓄空间,因地制宜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在江河、湖泊、湿地等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不得减少现有调蓄容积。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系具体情况,建设排水管网、水闸、泵站、沟渠等防洪排涝设施,按照片区排水防涝标准,配备移动排水泵车等排涝应急设备,确保防洪设施以及应急设备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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