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长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5-01 | 5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是为规范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十章八十五条。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六)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联系人;

(七)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八)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监护工作;

(九)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筑、消防、食品药品、传染病防治、安全值守、设施设备和康复辅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发现入住的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告知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发现入住的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外,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构建养老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发改、财政、医疗保障、教育、文旅、体育、中医药等部门应当统筹医疗、健康、养老等设施和资源,加强政策扶持,优化设施布局,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毗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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