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19 | 5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01年通过,2007年修正,2014年修订,2018年修正,2019年修正,2024年2月29日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者多次出现同类型需要整改事项等情形的,审计机关应当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被审计单位存在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或者敷衍、推诿整改等情形,审计机关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六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事项负有监管责任或者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导致审计整改无法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照审计意见或者建议及时组织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处置,导致审计整改无法落实的。

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经约谈仍未履行相关责任,或者存在授意、放任、协助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事项情形的,审计机关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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