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19 | 52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01年通过,2007年修正,2014年修订,2018年修正,2019年修正,2024年2月29日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持本级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审计机关依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进行查询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对审计业务中的特定事项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或者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监察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调查、检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审计业务质量的全流程控制,保障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终结后,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依法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除外。


第九章 审计整改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总体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处理和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自行整改情况、整改未到位的原因、整改计划,以及有关责任机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等。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审阅审计整改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

(二)实地检查或者调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督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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