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年终贡献奖
第十六条 新锐企业奖(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41.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人才建设、标准化建设、平台建设、提质增效、数字化转型等维度综合考核,经考核达标的,授予“宁都县工业新锐企业”称号,并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按照《宁都县工业新锐企业奖评分细则》考核后进行兑现。
第十七条 营收贡献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42.营收龙头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43.营收先锋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经县统计局认定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年的,对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万元/千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15%,且年营业收入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存量企业,采取“奖励金额(万元)=【A×10×0.3+B×0.7】×5”的方式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A为“营业收入年度增长率”;B为“营业收入年度增量”,以千万元为单位),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经济贡献奖(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44.贡献龙头奖。在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享受期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首次突破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