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
为加快推进宁都县新型工业化,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助推工业倍增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凡在宁都县注册纳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生产型工业企业,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2.凡在宁都县注册纳税、落户乡镇工业小区或振兴车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型工业企业,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一部分 要素支持
第二条 购地建厂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所在乡镇)
3.购地政策。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起始价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基准地价作出的评估地价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或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或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2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1万元/亩;(2)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或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2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6万元/亩;(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3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5.1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与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均达到奖励标准的,按照奖励金额高的标准进行奖补,不重复计算)。
项目达产达标后,经评估满足上述基础条件且达到投资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济贡献条件的,一次性兑付100%。入园项目分期建设的,在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时间内达到相应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济贡献条件的,可按其分期建筑面积比例给予扶持。超过建设期的,取消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被依法依规认定为闲置或低效用地的,予以强制收回土地并追回已享受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下的单个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第三条 厂房租购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所在乡镇)
4.租购政府标准厂房。
(1)租金标准:工业园区政府标准厂房按第一层:8元/㎡;中间层:7元/㎡;顶层:6元/㎡;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按第一层:6元/㎡;中间层:5元/㎡;顶层:4元/㎡。
(2)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给予2个月免租装修期。自厂房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未开始装修的,或自厂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未正式投产的,政府将无偿收回企业承租厂房,且对其损失不予补偿。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企业可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工业倍增领导小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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