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2021年7月8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维护黄河故道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故道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黄河故道湿地是指位于商丘市民权县、梁园区、虞城县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沿线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滩涂等自然湿地,以及青头潜鸭、震旦鸦雀、东方白鹳、灰鹤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黄河故道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各种植物资源。
第四条 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黄河故道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黄河故道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