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25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市场发展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