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26日,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1〕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等规定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申请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市、区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党建】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权利】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市、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九条【许可机关】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局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