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市局职权】市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区司法局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加强与市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开展联合排查,全面掌握律师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作出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直接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证书处理】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
第五十条【情况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区司法局提出予以处罚建议的,市、区司法局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五十一条【责任落实】市、区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时限计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三条【承诺书】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承诺书由北京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施行】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
附件:2.兼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
附件:3.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附件: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附件:5.派驻律师换发执业证书承诺书
(以上内容来自于北京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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