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