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97年9月13日通过,2000年11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3月31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11月25日第四次修正,最新版全文如下。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