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深化农业农村改革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聚焦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促进要素更多向乡村集聚,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第一节 畅通城乡要素循环
推进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统筹谋划县域产业、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县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护一体化。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权,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县城集聚人口功能,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民在县域内就近就业、就地城镇化。积极推进扩权强镇,规划建设一批重点镇,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
促进城乡人力资源双向流动。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城乡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推进城市教科文卫体等工作人员定期服务乡村。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受相关权益,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相关政策,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同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交易规则,完善有偿使用制度,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农村电商等。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和农村产业业态特点探索供地新方式。探索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乡村营商环境,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投入现代农业、乡村产业、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目录制度,发挥政府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投资重点,拓展乡村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大中型银行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优化县域网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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