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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