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怎么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府采购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全文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对于信用信誉分类较高的企业有何支持?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对企业信用有何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家政策
公共资源领域-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策
家政失信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政策
房企失信惩戒-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策
拖欠工资-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