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选择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七条 实施差别化资质资格管理。
(一)评定结果当日为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其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
(二)评定结果当日为C级的建筑市场主体,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第十八条 实施差别化动态监管。
(一)评定结果当日为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二)评定结果当日为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九条 实施差别化的评先评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综合考虑参加评选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应急、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时采集、评定、发布相关内容。否则,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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