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及时填写上报评价数据和结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评定和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企业社会贡献度(包括吸纳本地就业人数、年度纳税等);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记分制(按百分制计算)。包括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按照不同权重汇总计算信用等级评定综合得分。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管理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的通知》(赣建建[2018]7号)执行。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依据统一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A、B、C等三个等级,分别表述为良好、合格、不良。计分在80分(含)以上为A级(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B级(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C级(不良)。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定的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市级及以下的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第九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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