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质检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或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5.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7.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8.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0.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1.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2.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13.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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