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政策学习,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政策学习,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这是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之一。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商务部2013年2月1日颁布施行

相关信息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张继斌》
《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