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37
1天前
408
3天前
684
5天前
72185
6天前
491
7天前
673
8天前
1084
9天前
1534
17天前
1138
19天前
2810
20天前
2160
21天前
2248
21天前
3013
22天前
1835
23天前
2062
24天前
1871
25天前
(十三)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应当记入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服务行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七)其他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在对企业不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记录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通知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记录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可以约谈一般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二)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抽批比例,实施重点查验;
(四)在日常监管中,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提高抽检频率;
(五)在作为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主要发起单位时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六)依法削减其原享受的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
(二)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四)对进出口货物逐批开箱检验,提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列入海关和检验检疫核查重点;
(五)在日常监管中,作为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六)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七)依法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依法限制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境;
(十)依法限制法院确定的被执行人部分高消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
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江西”网站曝光。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
第四章 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最新信息
808574
584273
331261
255936
224172
216814
207528
204184
203977
185808
171767
162943
160741
106661
106077
10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