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 时间:2025-03-19 | 8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及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撑信用信息应用等,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枢纽作用,推动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信用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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