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最新修正版)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昆明市人大 | 时间:2025-03-04 | 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8日昆明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人大会批准,2025年2月14日云南省人大批准修正,全文共三十条。

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2月3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2月1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调节、公平竞争、扶持引导、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保障等工作机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指标监测体系,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辖区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竞争、合规经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服务活动。

第六条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平等市场准入。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持续精简优化审批服务,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服务费用。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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