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2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