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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4年8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防范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排查巡查,协助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内容纳入村(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及居民装修垃圾投放等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与相关城市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跨区域执法协作、基础设施共享、应急处置协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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