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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加强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闽江、九龙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第十六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岸线规划,对闽江、九龙江流域范围内河流岸线实施严格管制,保护自然岸线,严格控制河流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跨县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闽江、九龙江流域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闽江、九龙江重要河段的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落实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规定,保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第二十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和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对县级以上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第二十一条 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监测地下水资源状况,对沿江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和整治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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