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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讲好水文化故事,继承和弘扬流域治水文化等优秀特色文化。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污染物监测、水文水情等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和数据决策、监管、服务能力,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闽江、九龙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三条 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做好与闽江、九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的衔接,落实相关的管控要求。闽江、九龙江流域各种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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